雖然經常被忽視,但違約金的收付過程中,仍可能存在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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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稅、繳什么稅,要在劃分支付方、收取方的基礎上,考查若干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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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約金的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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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違約金的支付方,其支付行為不屬于接受對方提供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行為,而是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非營業性支出,即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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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屬于銷售行為,對于這類型支出不會征稅,并且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給對方的違約金,屬于規定的扣除范圍,是一種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可以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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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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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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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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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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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違約金的收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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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收取方,因為有收入計入,其主要涉及稅種為增值稅、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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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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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否繳納增值稅,首先需要判斷違約金的收取方屬于買賣雙方哪一方,其次是合同是否履行,銷售行為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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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違約金收取方為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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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同尚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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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未履行,賣方并未向買方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的“應稅銷售行為”。此時賣方收取的違約金不涉及增值稅行為,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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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合同已經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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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已經向買方提供了商品或服務,其行為構成應稅銷售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關于銷售額的定義,銷售額包括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中也明確了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因此賣方向買方收取的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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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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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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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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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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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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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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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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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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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200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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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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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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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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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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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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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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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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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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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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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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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違約金的收取方為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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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作為違約金的收取方,并未向賣方提供商品或服務,不論合同是否履行,不存在應稅銷售行為,故不產生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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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需要注意,如果違約金金額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買方應當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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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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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違約金的收取方,無論買方和賣方,無論合同是否履行,都計入收入,應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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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方面,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對企業其他收入范圍的解釋,可以確定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而取得的違約金,屬于企業的其他收入,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使用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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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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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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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收取方為個人時,則需要注意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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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商品房買賣中,購房人收取違約金的,依據《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購房人因房地產公司過錯不能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無法支付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購房人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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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況下個人收取的違約金,則需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后征收所得稅。因《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對“個人所得范圍”的定義**均未明確規定違約金屬于哪種所得,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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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單位向個人支付違約金時,若確定屬于征稅范圍,則有義務為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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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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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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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請示》(皖地稅[2006]94號)收悉。經商財政部同意,批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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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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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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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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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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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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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務報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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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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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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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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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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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產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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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產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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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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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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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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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1]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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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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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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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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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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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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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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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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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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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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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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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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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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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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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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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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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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