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簡歷造假就任公司高管造成損失的,獵頭公司有責任嗎?
簡歷造假的確是候選人的不對,可以問責其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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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簡歷造假是違法行為,是可以入獄的,但在我國,這至多算不誠信的行為,甚至都還達不到欺詐的界定范圍。所以,一旦發現候選人簡歷造假,公司一般就將其開除了事,但除此之外,沒有什么其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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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歷造假的人居然被公司錄用了,那公司自身也應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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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人事部門為何沒有對這個高管進行必要的背景調查呢?這就是人事部失職,是公司的失察,所以,公司自身也是存在問題的。既然是這么重要的崗位,我想,一定是經過多位領導幾輪面試才定奪的,那公司領導也沒有發現這些問題,這也是說不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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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司的損失,不是這個高管一個人的責任,是整個公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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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何重大的決策,不可能是這個高管一人說了就算的,一定是整個公司的領導一起商議決策的。現在由于這個高管能力不足,導致了現在的局面,那這本身也可以歸結為公司發展戰略中的經營風險,不能說沒有賺錢,虧損了就是其一人的責任,那如果賺錢了,公司肯定不會說是其一人的功勞。所以,公司拿什么去追責,憑什么要對方賠償?我們再換個思路,假設這個高管簡歷沒有造假,但最終項目還是虧損了,公司還會要求其賠償嗎?我想,這只能算公司的決策或經營失誤,不能讓某一個人出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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